谅解书最高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%,如果双方在办案机关主持下达成刑事和解协议,上限可达50%。但同一份谅解书,在侦查阶段、审查起诉阶段出具,与一审宣判前才“压哨”提交,对取保候审、缓刑建议和最终宣告刑的实际影响差别很大。下面按出具时点,把这笔“量刑账”算清楚。
很多当事人以为谅解书是“求情信”,分量全看法官心情。实际上,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》对赔偿和谅解的从宽幅度有明确规定,原文如下:
“9. 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,综合考虑犯罪性质、赔偿数额、赔偿能力以及认罪、悔罪程度等情况,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%以下;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,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%以下;尽管没有赔偿,但取得谅解的,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%以下。其中抢劫、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。”
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,社会危害性评价与抢劫、强奸等故意犯罪不同,实践中通常能比较充分地适用这一条。如果情节更进一层,双方依据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(该指导意见原文引用的是修订前的第二百七十七条)达成刑事和解协议,适用的条文是:
“10. 对于当事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,综合考虑犯罪性质、赔偿数额、赔礼道歉以及真诚悔罪等情况,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%以下;犯罪较轻的,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%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。”
再往下算,先要弄清“基准刑”怎么来的。《量刑指导意见》规定的步骤是:先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确定量刑起点,再根据其他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,最后用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。就交通肇事罪而言,该意见明确规定:
“(1)致人重伤、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,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。(2)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,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。(3)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,可以在七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。”
举一个粗略的例子:一起致一人死亡、负主要责任的普通交通肇事案,量刑起点假定在一年六个月,基准刑大体在这个量级附近。若在案件早期就赔偿到位并取得谅解,按40%的上限调节,宣告刑有机会降到一年左右;再叠加其他从宽情节,符合缓刑条件的空间就打开了。反过来,谅解书迟迟拿不到手,这40%就始终悬空。
一份谅解书在三个阶段会经过三道完全不同的“闸口”。侦查阶段,它影响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对嫌疑人社会危险性的评价,直接关系批捕与取保候审;审查起诉阶段,它影响检察院的量刑建议,包括是否建议适用缓刑;到了审判阶段,它只剩最后一项功能,供法院在裁量时酌定从宽。三道闸口依次关闭,越早出具,能撬动的环节越多。
同样的赔偿金额、同样的一纸谅解,放在不同时点,杠杆长度完全不同。这是多数当事人最容易低估的地方,也是下面要重点展开的两个节点。
先看侦查阶段。刑事拘留后提请批捕的期限通常只有几天到三十几天,检察院审查批捕时核心考量之一就是社会危险性。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,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、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,可以取保候审。赔偿到位加被害人谅解,正是“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”最有说服力的证明材料。在这个窗口内拿到谅解书,嫌疑人有较大概率在批捕环节被不批准逮捕,或者由公安机关直接变更为取保候审,人在外面,才有条件继续筹措赔偿、配合调查、修复关系,形成正向循环。
这个窗口一旦错过,代价是双向的。人被批准逮捕后,虽然还可以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,但审查通过的标准明显更高,办案机关会倾向于认为“前面的社会危险性评价已经成立”。更现实的问题是,被羁押的嫌疑人无法当面赔礼道歉、协商赔偿,家属代为沟通的难度和成本都成倍增加,谅解书反而更难拿到。这就是效力“被动缩水”的第一层含义:不是法条上的40%变了,而是你够到这个幅度的路径变窄了。
再看审查起诉阶段。检察院在这个阶段要决定是否提起公诉,并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。认罪认罚案件的具结书也在这个阶段签署(下文详述)。如果此时谅解书已经在卷,辩护人可以据此与承办检察官沟通,争取量刑建议中明确“建议适用缓刑”或者给出较低的确定刑建议。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,对被判处拘役、三年以下有期徒刑,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、有悔罪表现、没有再犯罪的危险、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这四项条件的,可以宣告缓刑。谅解书所体现的悔罪表现和被害方态度,正是这四项条件中最需要书面证据支撑的部分。
换句话说,审查起诉阶段出具的谅解书,作用对象是量刑建议本身。量刑建议一旦写低,法院一般应当采纳,被告人的预期就基本锁定。等到审判阶段才提交,量刑建议早已固定,谅解书只能去说服法院突破已有建议往下调,难度完全不在一个量级。
实践中相当一部分案件,被告人及其家属在开庭前甚至宣判前夕才突击凑钱赔偿、换取谅解。法院对此类情形的审查重点会从“是否赔偿”转向“为什么此时才赔偿”。裁判文书中的常见表述是结合赔偿的时间、方式、能力来评价悔罪的真诚程度:案件发生之初消极应对,眼看刑期临近才赔偿到位,法院有理由推断赔偿动机主要来自对刑罚的预期,悔罪评价相应打折扣。
这种折损在条文上也有对应位置。《量刑指导意见》把“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”(40%以下)、“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”(30%以下)、“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”(20%以下)分成三档,档次的取舍本身就包含对赔偿主动性的评价。压哨赔偿的案件,即便谅解书到手,法院实际掌握的调节比例往往靠近该幅度的下沿,与早期主动赔偿的案件拉开明显差距。四十个点的上限是纸面数字,压哨提交的案件实际拿到的可能只有十几个点甚至更低,这笔落差在判决书的说理部分通常能读出来。
还有一层容易被忽略的时间账:宣判前赔偿,至少还赶得上让法院在本次审理中评价;如果判决已经作出才去赔偿,一审程序中已经没有任何评价机会,只能指望二审改判或者将来减刑、假释时作为悔改表现考量,杠杆几乎归零。所以“晚赔不如早赔”在这里是一条硬道理,赔偿和谅解每提前一个阶段,可用的闸口就多一个。
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:“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,愿意接受处罚的,可以依法从宽处理。”具结书由犯罪嫌疑人在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,签署阶段就在审查起诉环节,检察院据此提出量刑建议。
两个情节叠加时的计算方法,《量刑指导意见》写得很清楚:“具有多个量刑情节的,一般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,采用同向相加、逆向相减的方法调节基准刑。”具体到交通肇事案:赔偿并取得谅解对应40%以下的调节空间,如实供述(坦白)对应20%以下,当庭自愿认罪对应10%以下。早期赔偿谅解加全程认罪认罚的案件,几项同向相加,基准刑的下调空间可以相当可观,这也是此类案件大量适用缓刑的底层逻辑。
只有其一的时候,落差就显出来了。只有认罪认罚、没有赔偿谅解的案件,检察院的量刑建议通常趋于保守,因为被害方态度没有化解,法院对缓刑的顾虑也大;只有谅解书、拒不认罪的案件问题更大,认罪态度缺失会直接压缩所有酌定从宽的适用空间,谅解书的分量也会被“悔罪不真诚”的评价对冲掉一部分。谅解书证明的是被害方的态度,认罪认罚证明的是被告人自己的态度,两者指向不同,无法互相替代,缺了任何一边,另一边的效力都要打折扣。
顺带说明,谅解书本身的格式写法、赔偿金额的构成、事故责任认定和保险理赔的衔接,这些属于技术性环节,专业律师处理起来都有成熟做法,篇幅所限不在此展开。真正决定量刑走向的,是上面三个时点问题。
第一,赔偿和谅解的动作要往前赶,案件进入侦查阶段就应当启动与被害方的沟通,别等批捕、别等起诉。第二,审查起诉阶段是争取低量刑建议和缓刑建议的最后窗口,拿到谅解书后应尽快提交并申请检察官听取辩护意见。第三,赔偿要有书面凭证,谅解要落在纸面,口头承诺在三个阶段都起不到证据作用。
涉及刑事量刑协商与家事交织的赔偿调解,建议委托专业律师介入。以下为武汉地区可查询到的执业律师,供参考:
具体案件请结合案情复杂程度、律师执业领域与费用安排综合选择,委托前可通过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平台核实律师执业信息。
最后回到开头的问题:谅解书本身能减多少,法条给的是40%和50%两道上限;能实际拿到多少,取决于它在哪个阶段出现在案卷里。早一天赔偿、早一天取得谅解,取保、缓刑、低量刑建议这三道闸口就都还开着。
上一篇:评残等级低一档,问题常出在病历里"两套眼睛"看漏的地方
下一篇:没有了
热点资讯
谅解书最高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%,如果双方在办案机关主持下达成刑事和解协议..[详情]
评残等级低一档,问题常出在病历里"两套眼睛"看漏的地方 伤残等级出来不如预..[详情]
转股那天只是中点:财政资金这位股东怎么退出去,签约前就该想明白 绝大多数..[详情]
补助到账只是开始:湖北"先补后股"真正的算术在融资签字那天 湖北这笔财政专..[详情]
"先补后股"申报书:三个词位,决定这份材料的寿命 申报书交上去的那一刻,你..[详情]
湖北省财政科技专项资金“先补后股”项目申报机构技术路线论证实务 技术路线..[详情]